项目所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1. 招标条件
华能中煤(贵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覃塘镇龙山二期100MW风电场工程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中煤(贵港)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原已建成覃塘镇龙山风电场场址范围内
2.2 规模: 覃塘镇龙山二期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100MW,计划2023年12月开工。
2.3 交货工期: 2024年04月-2024年08月(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工期4个月
2.4 标段划分: 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分一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1)单机容量:4.0MW、5.0MW、6.5-7.0MW(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机位机型布置要求配置,机位可适当优化);
(2)风机台数:19台(机位初步为22个,其中19个为正选机位,3个为备用机位),19个正选机位机型分别为4.0MW风机5台,5.0MW风机8台,6.5-7.0MW风机6台(机位布置详见附件);
(3)总容量为100MW(允许适量超出);
(4)轮毂高度:4.0MW风机轮毂高度≥110米;5.0MW、6.5-7.0MW风机轮毂高度≥120米;(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需满足安全运行距离);
(5)4.0MW风机叶轮直径≤165米;5.0MW、6.5-7.0MW风机叶轮直径≥200米;(必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必须综合考虑与镇龙山一期项目风机安全距离)
(6)4.0MW机组塔筒应为5段,5.0MW以上机组塔筒应为6段。
(7)机型具备单叶片水平吊装、机舱分体吊装能力,为水平轴、三叶片、上风向、并网型风电机组,采用变桨变速调节功率方式。
(8)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提供的风资源情况,如提供混排方案,总的混排机型(含叶片(具备降噪功能,噪声分贝值低于规范要求)数量不超过三种。
(9)投标机型(同容量、同叶轮直径)具有有效的第三方(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出具的设计认证证书和型式认证证书,机组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10)以上设备的制造、运输、机位交付、指导安装、调试、质保期服务等。投标人应提供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的成套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服务,并提供质保期服务(5年)。
2.6 交货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龙山二期100MW风电场工程项目机位指定位置交货
2.7 交货期: 2024年04月-2024年08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18 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 100台以上、 4.0 MW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且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240小时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3.2.2 资格能力要求:与投标机型同容量等级风机机型具有商业投产业绩,并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或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并确认在第一台合同设备交货前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23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3月29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