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209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中药配方颗粒第一批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2-09 10:00:00,更正为:2024-12-24 10: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12-09 10:00:00,更正为:2024-12-24 10:00:00。
1.招标文件第三章3.3.2.商务要求第6条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中的第(5)项原为:
(5)合同期内国家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的相关标准,必须遵照执行。涉及的品种需按国家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替换(省标替换为国标),合同期内不允许涨价。
现更正为:
(5)合同期内国家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的相关标准,必须遵照执行。涉及的品种需按国家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替换(省标替换为国标),合同期内不允许涨价。涉及到质量标准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四川省药监局的销售备案,以保证采购人供应,保证药品不断供。
2.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第3条质量要求的第(1)项原为:
(1)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典委发布的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中国药典》(2020 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22 号) 《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四川省药品标准 。省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拟进入四川省医疗机构使用的,应到四川省药监局办理销售备案 ,首次供货时需同时提供相关的备案证明文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变更为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标人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人自备案变更完成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原备案标准生产的配方颗粒给采购人使用。
现更正为:
(1)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中国药典》(2020 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22 号)、《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等最新文件法规及标准。供应商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四川省药品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同品种四川省药品标准即行废止。省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拟进入四川省医疗机构使用的,应到四川省药监局办理销售备案。首次供货时需同时提供相关的备案证明文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变更为国家药品标准的,供应商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供应商自备案变更完成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原备案标准生产的配方颗粒给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对投标清单中所供品种,应当有超过90%的品种已完国家标准备案或四川省标准备案。
3.变更后的采购文件以一体化推送的采购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备案编号:51010024210200034319[2024]05741。
2、投诉受理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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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