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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局七公司德保分中心项目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雨水收集系统采购公告

   日期:2024-10-07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核心提示:公告第一章 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雨水收集系统物资采购询价函1、项目简介项目位于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镇安古府三期东
公告

第一章 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雨水收集系统物资采购询价函1、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镇安古府三期东南面,昌德路北面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3333.33㎡(50亩),总建筑面积11312.36㎡,绿地面积14956㎡。其中监控中心办公楼建筑面积4677.8㎡,宿舍楼建筑面积4169.2㎡,饭堂建筑面积964㎡,体育馆建筑面积925㎡,应急仓库建筑面积201.8㎡,水泵房建筑面积87.64㎡,配电房建筑面积80.92㎡,门房建筑面积15㎡,连廊建筑面积191㎡。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办公楼及宿舍楼等房建工程、场内道路工程、配套工程的所有土建、结构、装修、机电安装及设备基础、外场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停车区域、绿化、周围市政道路等新建工程。现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梧州(粤桂界)至那坡公路(平果至那坡段)德保运营管理分中心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我项目)计划对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雨水收集系统物资进行询价采购,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积极进行报价。

2、采购内容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混凝土化粪池

4m³

1

 

2

混凝土化粪池

6m³

1

 

3

混凝土化粪池

9m³

1

 

4

混凝土化粪池

20m³

1

 

5

污水处理设备

50m³/d

1

 

6

雨水收集系统

287m³

1

 

报价要求:单价:包含材料的出厂价格、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车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安装施工及相关辅材(混凝土化粪池除外)等所有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招标物资资质的厂家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4、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询价采购文件的下载网站为: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为:http://ec.ccccltd.cn/PMS/

4.2报价文件网上下载发放时间:2024年10月7日13:00至2024年10月10日14:00。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的形式。

5.2网上递交:递交时间:2024年10月10日8:00-2024年10月12日16:00之前通过中国交建设备物资采购信息平台的供应商门户登陆后上传递交。

5.3上述时间如有变动,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报价人。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梧州(粤桂界)至那坡公路(平果至那坡段)德保运营管理分中心项目经理部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镇安古府1-10

联系人:尹龙

联系电话:15368264733

监督机构: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纪察审计部

监督电话:0771-5822220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1.物资情况描述表

名称

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雨水收集系统材料

规格型号

见第一章采购内容

暂定数量

见第一章采购内容

交货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

交货期

暂定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

付款方式

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合同金额的5%(银行转账或提供履约保函)。

材料付款支付方式:供应链金融(中企云链、简单汇或建信融通等),账期六个月。

 

2.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包括报价表及其他报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3.报价

3.1 报价人应按第四章报价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三章 采购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作共赢、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一)本合同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

(三)合同履行中的会议纪要;

(四)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及招标文件;

(五)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或解释,若存在冲突,以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第二条 材料及合同价款

(一)材料基本情况:

序号

材料

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位

暂定数量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

合价(元)

备注

1

 

 

 

 

 

 

 

2

 

 

 

 

 

 

 

 

 

 

 

 

 

 

暂定不含税合价(元)

 

 

增值税(元)

 

 

暂定价税合价(即本合同价款)(元)

 

 

(二)本合同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价款。

(三)暂定合同价款=KiQi(n)×(1+ƒ)

(注:KiQi=K1Q1+K2Q2+……KnQn

其中:

K为材料清单中单项不含税单价;

Q为材料清单中单项暂定数量;

i为材料清单中细目序号;

n为材料清单中细目序号数量;

ƒ为增值税税率。(注: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合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

1.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实际价款以双方结算确认的价款为准。

2.单价:包含材料的出厂价格、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所有费用。

3.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结算以甲方书面认可且质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4.上述单价为 固定/浮动 单价。

①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②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以上两种单价取其一种形式。

第三条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或履约保函)

(一)履约担保金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暂定价税合价的 5 %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分阶段返还,第一阶段为末次结算后30天内返还2%履约保证金,第二阶段为项目工程竣工后30天内返还3%履约保证金。

2.履约过程中乙方因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并不予返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材料的交付义务且质量合格,双方在办理末次结算后6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①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如有);

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供应材料;

③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因乙方违约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当期材料结算款中扣缴补足,不足部分在下期结算中扣缴补足,直至补齐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函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数额为暂定价税合价5%的银行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后30日。

2.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被甲方兑付银行保函的,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另行提交相同金额银行保函。

第四条 质量标准

(一)质量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若双方未明确质量标准,则乙方供应的材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业主要求中的较高标准执行。

(二)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样品时,乙方应免费提供,且材料样品不得低于足够两份试验检测的数量。乙方代表对材料样品签字确认后,材料样品由甲方保管,材料样品的质量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检验每批次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据之一。

(三)双方对材料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质量标准存在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取样送至甲方或业主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鉴定。若检测结果符合质量标准,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运输、卸货

(一)由乙方组织运输工具将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二)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区域,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区域规范停车、卸货。

(三)乙方运输工具在材料运输及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等事故承担责任。

第六条 验收、交付

(一)验收

1.乙方在材料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前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

2.材料数量以甲方现场过磅/理论计量/计数等书面方式认可且质量合格的数量为准。

3.乙方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出厂材料自检,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附件的材料。甲方拒绝接收后,乙方应尽快补全相关资料或向甲方重新供应附件齐备的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甲方对到场材料抽样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同时由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5.本合同约定的验收仅为材料到场后的数量、包装、抽样检测的验收,抽检结果并不代表该批次材料全部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因此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存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质量缺陷,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6.材料使用过程中,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交付

1.交付地点:由乙方承担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工程沿线场站、施工现场和其他合理周边区域。 

2.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日,最终供货期间以甲方通知的截止时间为准。

3.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通知下月的材料月度数量需求计划和交付时间,乙方应按该计划要求将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4.甲方向乙方发出材料月度数量需求计划和交付时间后,如有变更,应在变更计划要求的供货时间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调整供货数量和时间。

5.甲方因施工需要变更指定交付地点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依据甲方通知要求供货。甲方出具变更通知应在指定交付日期 天前通知乙方。

6.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材料月度需求计划数量和交付时间向甲方供应,乙方应在要求交付时间前 天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卸货,甲方签署验收交接文件视为完成对材料的交付。

8.材料(包括附随单据等)在交付甲方前所产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毁损、灭失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由此造成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材料包装

(一)乙方材料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及材料本身的特性。材料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按甲方要求回收、处置。包装物费用不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如对包装物有特殊回收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二)包装应满足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

第八条 结算、付款、发票

(一)结算

1.乙方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乙方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甲方财务部、物资部留存备查。

2.甲乙双方每月 日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手续,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在办理结算时,暂扣当期结算款项 0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承接工程竣(交)工后2年内没有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的,甲方在竣(交)工2年期满后6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在甲方承接工程保修期内,如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无预付款。

(二)付款

1.付款方式:

①银行转账、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渠道等。

②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在票据有效期内,如乙方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息、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支付起点及支付比例

①甲方自结算款项达到 万元时开始向乙方支付,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保持该固定额款项不予支付,供货结束时将该固定额款项一次性支付。

②中期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结算发票后, 天内支付 %款项、 天内支付 %款项、 天内支付 %款项。

③最终支付:经双方末次结算且乙方开具全部发票后 天,甲方将剩余材料款支付给乙方,质保金除外。

3.甲方按照载明的乙方收款信息向乙方支付款项。除非甲方同意,甲方不接受乙方单方委托向第三方付款的申请,乙方仍执意要求委托甲方向第三方付款的,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发票

1.当月对账结束后5日内,乙方应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内容,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上述情况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利息等事宜。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套开等),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中或终止后,如发生乙方或乙方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向甲方主张权利并获裁判机关支持的,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5.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单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税务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税务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每月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

2.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材料采购需求,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若甲方承接工程项目缓建、停建,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按乙方已交付合格的材料据实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甲方发出的需求计划供应材料。

2.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抽检,材料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自费运出工地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承担自己雇佣的员工和运输车辆的安全责任,为相关人员和运输设备购买保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逾期付款的,应自逾期日起算按逾期金额每日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利率高于当期1年期LPR利率时,按照当期1年期LPR利率进行计算。

2.如因本工程建设单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向甲方供应材料的,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出厂证明或质量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材料款 %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主要特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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