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项目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 ,项目业主为 陵水中银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 商品混凝土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招标组织单位: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招标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 。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北邻椰州路,东临规划路,南邻规划路。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32984.10m²,总建筑面积约15.73万m²。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拟建多层住宅共39栋(A1-A28、A38-A42号楼、B1-B6号楼),服务中心1栋,门卫2个;一期总建筑面积约8.26万m²,地上建筑面积约3.49万m²,地下室建筑面积约4.77万m²。二期拟建多层住宅共42栋(A29-A37、A43-A45号楼、C1-C18、D1-D12),门卫1个;二期总建筑面积7.32万m²,地上建筑面积约3.33万m²,地下建筑面积3.98万m²。
2.2招标内容:商品混凝土(详细规格型号及交货地等见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2.3特别说明:因本项目部分工程量核算事宜,部分招标物资数量存在数量差异,以最终需求量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5)获得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生产商)。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次招标分2个包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人于2024年2月5日16时至2024年2月12日16时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PMS/)点击参与并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前应首先将标书款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并经招标人确认购买后,方能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购买:标书款300元/包件(叁佰元/包件)。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4年2月12日16时前,将标书款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人信息)。招标人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售后不退。
4.3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海棠华府项目商品混凝土标书款+包件号。(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必须联系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将汇款回单发送至招标人电子邮箱,标书款汇至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甸支行(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帐 号:01-10-004882-01
4.4 不邮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 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PMS/)上传投标文件,请上传(1)PDF版投标文件,详细可以参照中国交建物资采购信息系统中供应商注意事项。(2)投标报价页(请签字盖章扫描上传)。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2月26日16时。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无。
6. 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PMS/)进行。
7. 招标人信息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招 标 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
项目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海棠华府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土福湾海棠华府(中交三公局项目部)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605581751
公司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7608008732
电子邮箱:461773566@qq.com(李先生,标书款凭证发送邮箱)
8.付款方式:
每月16日进行结算,物资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70%;剩余27%在主体验收完工后180天内支付,3%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可以以网银转账、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支付,票据期限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质)金,按月在每期结算中扣除,保修(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果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