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9-2-182-01)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山东 德州电厂、威海电厂烟气分析仪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山东省。
2.2 规 模: 华能山东 德州电厂、威海电厂烟气分析仪采购。
2.3 标段划分: 华能山东 德州电厂、威海电厂烟气分析仪采购标段包1。
2.4 交货地点: 山东省。
2.5 交 货 期: 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合同签订后30日内。
2.6 招标范围: 德州电厂烟气CEMS分析仪6套,威海电厂烟气CEMS分析仪4套,具体详见各厂技术规范书。本次招标为统招分签,若中标,分别与各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具有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仪器质量检测合格证书或报告。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至少具有2项烟气分析仪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扫描件等能够证明上述具体要求的资料。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所代理的产品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上资质和业绩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