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福建公司长乐光伏发电公司安溪县屋顶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EPC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8-1-229)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福建公司长乐光伏发电公司安溪县屋顶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EPC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福建省
2.2 规 模: 规划直流侧装机容量约15MWp。
2.3 标段划分: 华能福建公司长乐光伏发电公司安溪县屋顶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EPC招标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
2.5 计划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暂定2023年9月25日开工,2023年12月30日前并网5MWp,2024年9月24日前全部并网。
实际开工建设容量≥90%暂估并网容量后,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合同。
招标风险告知:
※招标人不保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所有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均使用本次招标结果。具体建设项目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定。※
※本项目招标暂估并网容量约15MWp,具体项目需履行通过招标人投资决策程序后执行,执行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量为准,招标人不保证暂估容量全部执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应具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具有至少1项单个容量不低于10MW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业绩或累计容量不低于15MW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并应设置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