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华北 天津清洁能源 天津港东疆北防波堤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1-1-055)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华北 天津清洁能源 天津港东疆北防波堤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服务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天津市
2.2 规 模: /
2.3 标段划分: 华能华北 天津清洁能源 天津港东疆北防波堤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服务招标标段包1
2.4 服务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
2.5 服 务 期: 要求接到招标人通知后80天内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在充分收集和调查社会经济状况、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等数据和资料的前提下,编制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海域论证报告书所需部分专题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环境现状调查;鸟类影响专题;通航评价报告专题等。最终提交的海域论证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会务,与相关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根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内容,直至其满足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获得该区域用海预审意见,同时配合业主方取得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支持性意见。
其中,投标人自行开展或委托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的海洋环境现状调查。调查范围以项目实际需要为准。按时完成春季海洋调查并提供春季海洋调查数据及报告等成果资料;提供2020年以来满足海洋调查范围要求的秋季海洋调查数据资料。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2)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应具有1个及以上风电类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相关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
(3)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