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长兴 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EPC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
2.2 规模:2×660MW。
2.3 项目概况:华能长兴 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EPC工程将现有SCR脱硝还原剂由液氨工艺改为尿素水解制氨工艺,全厂2台炉总氨消耗量约为480kg/h。
本项目尿素溶液制备区与尿素水解区分开布置,新建尿素溶液制备车间拟布置于生活水房北侧空地上,3台尿素水解反应器撬装模块布置于1号炉电除尘器北侧空地。本次改造按SCR出口烟气中出口NOx浓度不大于40mg/m³进行设计。
2.4 招标范围:华能长兴 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EPC工程为2台机组尿素制氨系统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制造、运输、安装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消缺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也包括系统运行及维护的培训、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5 工期:本工程工期将结合1号、2号机组检修工期安排,计划于2024年10月31日前整体竣工。设备交货进度、顺序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1)无需停机的公用区部分在15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计划时间:2022.12.1-2023.4.30;
(2)#2机组脱硝反应器改造30个日历天内完成,计划时间:2023.9.15-2023.10.14;
(3)#1机组脱硝反应器改造30个日历天内完成,计划时间:2024.9.15-2024.10.14;
(4)具体由招标人根据机组运行情况确定,不排除与公用区施工时间上有交叉。如有变化,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环境工程通用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须具有1项单机容量6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EPC总承包业绩或6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硝系统尿素水解制氨EPC总承包业绩,并能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
3.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