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规模:本项目拟利用和平县域内空地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规划总容量100MWp。
2.2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利用和平县域内空地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规划总容量100MWp,规划项目分布在阳明镇(大楼村、富联村、星星村、新塘村、龙湖村)、热水镇(南湖村)、大坝镇(石井村、半坑村、鹅塘村)、礼仕镇(澄心村、黄茅村)、浰源镇(李田村)等地域,均以10kV并网接入电网。一期项目拟利用和平县大楼村和富联村两块空地建设光伏电站,拟安装N型585Wp单晶硅太阳能组件21632块,装机容量为12.65472MWp。一期项目分成2个接入点,大楼村和富联村均采用10kV接入的方式,大楼村地块新增1台2800kVA箱式变压器、1台1600kVA箱式变压器;富联村地块新增1台2800kVA箱式变压器、1台3200kVA箱式变压器。两个地块各新增1座10kV预制舱。预制舱内各设置一段10kV母线,光伏容量经逆变后就地升压至10kV,以一回10kV架空线路T接至并网点。
2.3 工期:
2.3.1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生效日起 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3.2本项目每一期工期为6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开工后6个月之内全容量并网。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4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包括设计、物资采购供应、施工、调试、试验、试运行、验收一体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发电工程、交通工程、防洪工程、防火工程、环境工程、水保工程、送出线路工程(暂估32km,据实结算。接入点的送出线路指预制舱10kV母线出线至并网点之间的输电线路)等;
(2)投标人负责上述工程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3)投标人负责所有设备材料采购,包括(不限于):预制舱、箱变、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设备、消防设备等。所采用设备技术标准不能低于公司相关设备采购技术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组件及逆变器采购方式为:组件及逆变器投标价由招标人按暂估价计列,招标人在物资采购系统申报组件及逆变器需求计划,中标人按招标人集团集采匹配结果(组件匹配价格为出厂价)与匹配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招标人匹配价格)据实结算。其余设备和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有设备(含组件、逆变器)、材料的运输费、二次转运费及可能出现的道路桥梁加固、拆装、修复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应负责办理本工程土地征用租用、青苗赔偿、水土补偿、树木砍伐补偿、线路通道内障碍物清理等手续及费用,负责与土地相关的协调、地上附着物补偿、政府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其中:土地征用租用费、青苗赔偿费由投标人据实代付。);负责本工程中跨越铁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河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所有的跨越手续办理及费用;负责与电网公司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包含与中调、地调通讯服务的开通及第一年费用的缴纳),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检测及费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及费用,最终通过电力、质监、环保、水保、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负责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评估及等级测评工作,并通过公安部门及调度机构备案;负责完成向华能质量监督中心站报请监督立项及所需一切费用,并通过质量监督验收;上述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
(5)投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与政府、村民以及电网公司的协调,负责办理并网、验收等手续(含实现可预测、可调整、可控制和可调度的“四可”功能),并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6)投标人负责本工程所需的保险(负责办理除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外的其他工程建设所需保险)、智慧基建视频监控系统(每个分期项目配置两台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华能集团集中运维中心以及监检等项目,并负责所有费用。
(7)投标人负责进场道路、光伏区道路、还建道路、损坏道路修复的施工、补偿、协调及其所有费用。
(8)土地征用租用费及青苗赔偿费均由投标人代付,根据招标人签订的土地征用租用及青苗赔偿合同据实结算。
(9)投标人负责为每个分期项目各建设一路预制舱备用电源。
(10) 本工程不包含的范围:工程监理、设备监造、现场性能试验验收服务。
(11) 投标人负责外送线路的所有工作。
(12) 投标人负责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的其他工作。
(13) 详见技术规范,以技术规范为准。
2.5 其他:
2.5.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招标人根据项目成熟条件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分期实施。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已生效的合同不受框架协议因有效期届满终止影响,框架协议相关条款仍适合用于该合同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2.5.2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采购工程量为预估数量,招标人不保证所有项目在协议期内实施,也不保证所有项目均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就该地区的特殊项目进行调剂或单独采购。如招标人需要,可随时再次启动框架协议采购,用于补充新的框架协议服务单位。
2.5.3中标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流转,在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取得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并能够连续性施工,招标人将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认定,若未能完成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或现场没有实质性开工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框架协议和已签订项目合同的执行,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5.4 结算方式:光伏组件、逆变器、土地征用租用费、青苗赔偿费据实结算,送出线路工程、光伏区主体工程其他部分按单价方式进行结算。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江西分公司吉安公司和平县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框架协议采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
3.2.1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2.2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3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需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1项容量不少于30MWp的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提供证明材料。
3.2.4其他要求:无
3.3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3.3.2 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2月10日08时30分起至2025年02月17日17时00分止。
备注:公告查询以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为准!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内容,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查看详细的招标公告或报名表格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以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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