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BCZ-2401050323-243050
本招标项目已由襄阳市鸿琰实业 董事会-鸿琰实业〔2024〕4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襄阳市鸿琰实业 酒精、无水乙醇及正丙酯采购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本项目为单价采购。
1.2.1标包1名称:襄阳市鸿琰实业 酒精、无水乙醇及正丙酯采购。
1.2.2采购内容:酒精、无水乙醇及正丙酯。《采购清单明细表》如下:
产品名称 | 年预计采购量 | 单位 | 最高投标单价(不含税,元/公斤) | 年预计采购金额 (不含税,元) |
无水乙醇 | 83000 | 公斤 | 10.64 | 883120.00 |
酒精(95%) | 81000 | 公斤 | 8.64 | 699840.00 |
正丙酯 | 27000 | 公斤 | 11.53 | 311310.00 |
总计 | 1894270.00 |
说明:(1)采购数量为1年预计采购数量,仅供投标人作为成本测算报价参考;
(2)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下达的订单为准,据实结算;
(3)上述货物需发货至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请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物流及售后服务地域和费用,仔细测算后报价。所有货物均需根据当日生产用量,每日由专人送货上门并送达各收货人指定的区域、楼层和房间(电梯和普通楼梯)。
(4)上述货物实际采购数量以所下订单为准,投标人应完全满足各订单要求。
1.3项目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合同生效时起算)。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有权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供应商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在采购结果有效期内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采购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采购数量发生变化时,以“实际订单数量×单价”来计算最终结算金额。
1.5质保期要求:十二个月(以货物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货物生产日期至交付日期不得超过质保期的30%)。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襄阳市鸿琰实业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襄阳市鸿琰实业 签订采购合同。
1.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若为制造商,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代理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2.2.2投标人若自主运输,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扫描件;若委托他人运输,须提供至少一项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的合同有效期内的危化品运输代理合同及被委托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扫描件及对应付款发票)。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