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线工程代建+监理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BRR23-ZB2-ZB-017-015。
2.2 招标项目名称: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线工程代建+监理项目。
2.3 招标项目概况
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线工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鹤浦镇。项目起点位于石浦高速上跨沿海南线路口东侧,穿越石浦港向南延伸,终点顺接在建金七门核电厂进场道路,路线全长约6.704km,隧道长度4.261km。跨海隧道采用盾构方案,海域盾构法隧道外径13.3m,长3.104km。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双向四车道,项目总投资33.72亿元,其中建安费27.20亿元。
2.4 招标范围
本项目的工作范围是为项目的建设至竣工验收提供代建+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协调管理(包括设计协调)、建设管理、施工监理、交(竣)工试验检测及验收、第三方监测及检测、建设期专题、主体建设工程施工以外的招标代理(如涉及)等服务。
(1) 统筹协调管理
乙方组织协调完成自合同签约开始至项目交竣工完成且缺陷责任期结束的项目统筹协调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报验和组织管理任务,组织完成项目有关审查和对话及协调,保障本项目各节点工作顺利推进,提升各阶段间工作或阶段中各单项工作间的协调管理,统筹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协调管理,开展委托人认为本项目有需要的其余协调管理工作。
(2) 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应符合委托人及管理部门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并能指导本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乙方履行安全、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投资、文明施工(六大控制-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保密、环保)等相关管理责任。
(3) 施工监理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受托人负责完成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交工验收期)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工程全过程监理工作,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匹配的项目管理体系,明确监理机构的职责,确定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好“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组织协调)。受托人负责完成或委托完成本项目专项监理工作,包括项目过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环境保护专项监理和爆破监理等,该监理范围包括项目范围内的全部依法依规范必须的专项监理。
(4)交(竣)工试验检测及验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最新《浙江省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所述标准规范及要求,受托人负责委托完成开展试验、检测、评审及验收工作(代办),包括全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专项验收,组织协调完成移交至地方政府工作、项目交工及竣工验收。
(5)第三方监测及检测
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受托人负责委托完成施工期监测、结构健康监测、第三方检测等监测检测服务。提供的独立第三方监测及检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项目的明挖结构、暗埋结构、盾构隧道、钻爆隧道、内部结构、机电设备、管控中心、围堰拆除、交通疏解、构造物改建及道路改建等路基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设施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材料试验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同时对原材料、结构物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部分实体工程(包括桥面铺装)质量进行检测,以及委托人组织的质量检查过程中需进行的试验检测及协调工作。受托人需在投标方案中完整给出本工程需开展的监测、检测工作清单及报价,遗漏部分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建设期专题
受托人负责完成或委托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档案整理及专项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等全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必须开展的专题编制及协调管理,以及项目建设期根据规范或审批部门要求在需开展的专题。受托人需在投标方案中完整给出本项目需开展的专题清单及报价,遗漏部分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技术规格书《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线工程代建+监理技术规格书》。
2.5项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本项目施工总工期为36个月,计划交工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暂定24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7质保期:项目验收结束后24个月。
2.8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和行业的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并且达到委托人要求的标准,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S202象山石浦港海底隧道及接线工程代建+监理技术规格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3.2投标人应具有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3.3投标人应具有1个一级(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业绩(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咨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项目的牵头方或施工工作或设计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投标人拟派项目代建指挥部的项目指挥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0年(含)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同时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2)具有至少1个一级(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咨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项目的牵头方或施工工作或设计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不得与总监理工程师为同一人,且承诺本工程合同期间不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承诺函)。
3.5投标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0年(含)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同时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2)具有至少1个盾构隧道且盾构外径不小于10米的一级(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咨询或自建或代建或EPC项目的牵头方或施工工作或设计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承诺本工程合同期间不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承诺函)。
3.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公路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担任过至少1个盾构(水下长度不小于1.8公里)且盾构外径不小于10米的一级(含)以上公路或隧道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不得与项目代建指挥部的项目指挥长为同一人,且承诺本工程合同期间不担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需提供承诺函)。
3.7投标人应拟派至少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并均应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相关工程类专业),以及高级(含)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8投标人拟派的安全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道路运输安全专业),并同时具有中级(含)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9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投标项目,应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亏损处于破产状况。若事业单位无法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应的财务状况表或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相关财务文件。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要求年份的,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3.10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惩戒对象”记录。
3.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3.12.1若联合体投标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且本项目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数量不得多于两家。
3.12.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本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
3.12.3联合体各方签署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12.4联合体各方可以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合同签署阶段与合同实施阶段必须由联合体成员共同进行。
3.12.5 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12.6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12.7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本文件上述3.9至3.11条款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17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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