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彭水石柳光伏项目。
2.3 建设地点:重庆市彭水县石柳乡。
2.4 建设规模:彭水石柳光伏项目拟装机容量为交流侧 35.84MW,直流侧 47.29088MWp。 本项目采用目前主流的 580Wp 单晶硅光伏组件,采用固定倾角运行方式,倾角为 16°。彭 水石柳光伏电站项目 25 年的年均发电量约 4137.9 万 kWh,25 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为 875 小 时。
根据本电站地理位置、装机规模及近区电网情况, 彭水石柳光伏项目拟新建 1 座 110kV 升压站,各发电单元子阵通过 35kV 集电线路送至 110kV 升压站汇集后,以 1 回 110kV 线路 T 接入马保线,新建线路长度约 15km,导线截面按 185mm2 考虑;OPGW 光缆暂按 2 根 48 芯考 虑。(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当地电网公司审查后的方案为准)。
2.5 计划工期: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182 日历天。
2.6 招标范围:
2.6.1 项目设计: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及竣工图编制(含光伏发电场、 升压站),包含编制项目核准内容变更报告;
2.6.2 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设备、材料采购:全部设备和材料由投标人采购(含随机备品 备件、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器具等)、供货、卸车保管、二次倒运、施工、消缺等。
2.6.3 建安工程:投标人完成彭水石柳光伏发电场全部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 电场、升压站、道路、五通一平、试桩、边坡防护、排水设施等所有建安工程(含水源、备 用电源)及环水保措施的实施;项目土地清表、余方弃置、垃圾清运等工作;现有道路的维 护和交通手续办理;项目试验及检查测试、分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调试、试运等工作,也包含安全管理备案、质量监督注册、过程监督检查及整改闭环, 最终取得商运手续、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并网手续办理(含接入调度自动 化主站系统技术服务、二次安防及通讯系统、通信通道合同签署费用等全部费用);生产远 程视频监控、无人值班生产管理系统建设,接入集控中心设备设施、生产标准标识标牌;光 伏项目智慧巡检系统建设、项目作业现场视频项目等建设工作。
2.6.4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含环保、水保、安全设施、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雷、 档案等各项专项监理、监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安全咨询 服务、不含施工监理项目、不含设备监理项目) 及投产交付、档案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移交、培训、审计配合等;现场物资管理 服务;建设期工程保险(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从项目 建设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含项目备案、林草地、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 建设用地批复、地灾评估、洪评、水保、环评、文物、军事、压覆矿产、社稳、安全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永久用地土地使用证)。
2.6.5 项目光伏场区、升压站征租地过程测量测绘以及配合发包人完成地表附着物清点、 统计等工作,绘制厂区租地范围图、确认最终光伏场区使用面积;本项目升压站与送出线路 的分界点为升压站出线门型构架,升压站围墙内构架部分设备、材料、附件及建筑安装工程 均含在本标段内(包含送出工程光缆引接、熔接、附件、测试等所有工作)。
2.6.6 现场协调:投标人负责本标段施工外部关系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协调费分 为征租地协调费和其他施工协调费,其中其他施工协调费包括不限于:由于开展征租地及地 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所需的与政府、村组、村民的协调;由于施工干扰所引起的村民阻工协调; 由于地籍边界不清所引起村民纠纷的协调;由于设备、材料等运输所引起的占压、损坏影响 到第三方的权属物的协调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环保林业草地罚款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 的因征地问题阻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人员、机械、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农田家畜受损或伤 亡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导致的粉尘、噪音、交通阻塞而引发的群众不满的协调及费用;他 人为索要钱财进行的故意无理取闹、骚扰阻挠施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投标人技术、设备、人 员问题,导致的超出设计临时用地范围需要增加临时用地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需要当地群 众或者政府出面协助施工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各种因工程需要所发生的政府或组织赞助款 项其他为促进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等。如投标人协调不力,招标人出面协调, 涉及到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 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 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 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 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 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力行 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三级和 承试类三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35MW(或 MWp)及以上光伏电站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 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35MW(或 MWp)及以上光伏电站 已竣工施工总承包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 2 家。) 法人以联合体形 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须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 合体协议书须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工程设计电力 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35MW(或 MWp)及以上 光伏电站设计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承装、承试单位还须具 有有效的承装类三级和承试类三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35MW(或 MWp)及以上(平原荒漠/山地/农光(含林光)互补)光伏电站已竣工施 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 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 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 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 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 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 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 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 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 推荐目录》成果的, 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 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 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 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 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 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 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 他文件首页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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