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湖企业总部港基地一期及匠十二大道、创业路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招标人为 信阳雷山匠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为 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台湖企业总部港基地一期及匠十二大道、创业路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本次招标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名称:台湖企业总部港基地一期及匠十二大道、创业路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2.2 招标编号:信平建公开招标FJ[2024]04号
2.3 建设地点:信阳市平桥区
2.4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7396.74万元
2.5 项目概况及建设内容:①、台湖企业总部港基地一期,建筑总面积30562.0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121.02㎡,地下建筑面积5441.00㎡,建设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地上商业建筑、地下室、室外附属工程及其他配套建筑。②、匠十二大道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次干道进行新建,路线长约942.283米,道路红线宽35米,设计车速30km/h,具体横断面布置为3m(人行道)+5m(非机动车道)+2m(侧分带)+15m(机动车行道)+2m(侧分带)+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包括:雨水工程(路中西12.5m)、污水工程(路中东12.5m)、给水工程(路中东 15.5m)、电力工程(路中东17.0m)、通信工程(路中西17.0m)、燃气工程(路中西15.0m)。③、创业路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次干道进行新建,路线长约 1.215 公里,道路红线宽35米,设计车速30km/h,具体横断面布置为3m(人行道)+5m(非机动车道)+2m(侧分带)+15m(机动车行道)+2m(侧分带)+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包括:雨水工程(路中西12.5m)、污水工程(路中东12.5m)、给水工程(路中东15.5m)、电力工程(路中东17.0m)、通信工程(路中西17.0m)、燃气工程(路中西15.0m)。
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一个标段;EPC总承包标段。
2.7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2.8 招标范围: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移交、配合备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
2.9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10 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独立投标人的或联合体各方的证件。
3.2 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含贰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3.2”“3.3”项投标人可同时具备,或者以施工资质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4 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资格证书或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无在建承诺书);
(2)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岩土),同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注:以上人员均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提供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本单位2023年2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若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施工技术负责人为联合体施工单位正式人员)。
3.5 信誉要求: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查询截图(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6 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3个,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资格要求;
(2)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该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牵头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代表了联合体各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各方提供的须由联合体成员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其他资料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电子公章或电子法人章。
3.7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招标文件的下载时间:2024年 03 月 02 日至 2024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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