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安阳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址仪器设备购置(第一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平台( /index_sf)完成用户注册后、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投标用户入口”登录“政府采购”系统,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安县公开采购-2023-4 | |||||||||||
2、项目名称:安阳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址仪器设备购置(第一批)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34,000,000.00元 | |||||||||||
最高限价:3046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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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详见法定媒体公告附件):详见各标段(包)配置清单及技术要求 |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无专项资格要求。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2.3.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基本资格条件需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1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2021年度以来(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或设施的购置发票或单据(任一),■提供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人),或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人)等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3.2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 (1)供应商应当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以上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投标人有上述任一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为无效投标。查询的网页内容将以截图或者拍照作为证据留存。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招标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3.3 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制造商(厂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经销商(代理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提供相应证件。 (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同“项目基本情况”1.7款要求。 注:(1)所有证照均应为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投标文件》中并经投标人电子签章。投标人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等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 |||||||||||
三、 ) | |||||||||||
2. | |||||||||||
3.方式:网上下载 | |||||||||||
4.售价:0元 | |||||||||||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
1.时间:2023年03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
2. | |||||||||||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 |||||||||||
1.时间:2023年03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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