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国际酒店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国际酒店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容东片区4号地(雄安国际酒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110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雄安国际酒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1〕0016号)、《关于同意容东片区2号地、雄安国际酒店项目实施单位变更的复函》、《关于雄安国际酒店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中建设单位变更的回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雄安新区国际酒店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1〕4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商务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包含一栋会议中心,一栋国际酒店和十三栋贵宾接待楼。项目占地面积约17.1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国际酒店地上5层地下1层,会议中心地上2层地下1层,贵宾接待楼地上2-3层地下1层(局部地下2层)。
2.3 招标范围:
标段一:本项目智能化专业1#接待楼至13#接待楼、会议中心、国际酒店图纸范围内全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程控交换机系统、IPTV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门锁系统、客控系统、BA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停车收费及车位引导系统、六方对讲系统、能源管理系统、时钟系统、环境监测系统、UPS系统、机房工程、汇聚集成平台等。最终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和招标期间所发招标文件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投标答疑包括的全部内容为准。
标段二:本项目AV音视频专业1#接待楼至13#接待楼、会议中心、国际酒店图纸范围内全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背景音乐系统、音频扩声及信号处理系统、视频显示系统、会议中控系统、灯光及吊点设备、信息发布系统、客房影音、音视频专用线缆等。最终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和招标期间所发招标文件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投标答疑包括的全部内容为准。
2.4投资估算:本次招标估算金额合计约13915万元,其中:标段一约7200万元,标段二约6715万元。
2.5 工期要求:
标段一: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总工期 81 日历天。最终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标段二: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总工期 81 日历天。最终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
标段一:雄安国际酒店项目智能化专业工程(不含AV音视频);
标段二:雄安国际酒店项目AV音视频专业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
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5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过已经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业主或业主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业主或业主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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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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