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生产物资类班车第11批-裕华、鹿华2个灰石粉(细)采购-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2021年生产物资类班车第11批-裕华、鹿华2个灰石粉(细)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项目资本金;招标人为河北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和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细)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8.投标人或其代理的制造商石灰石粉(细)日生产能力不低于500吨。(提供生产设备铭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鹿华项目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采购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和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细)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8.投标人或其代理的制造商石灰石粉(细)日生产能力不低于500吨。(提供生产设备铭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标书时间:2021-11-05 16:00到2021-11-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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