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1. 招标条件
本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露天矿矿用自卸车等发动机配件框架协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露天矿矿用自卸车等发动机配件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规模: 伊敏露天矿年产原煤2700万吨 。
2.2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3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伊敏露天矿矿用自卸车等发动机配件,共计2130项。
2.3 采购范围:伊敏露天矿矿用自卸车等发动机配件,共计2130项。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供货范围清单)
2.4 交货地点: 内蒙古鄂温克旗伊敏河镇。
2.5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框架协议执行期为一年,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单价保持固定不变;现提报采购数量为预估量,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当实际采购金额达到中标总金额时,该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年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类似配件的矿山销售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及对应发票的扫描件。
3.2.2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只能有一家单位(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商)投标,如果生产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生产厂家的投标。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投标方须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交货时,提供的产品为原厂正品配件,并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获取时间:从2021年11月6日9时00分起至2021年11月11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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