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广东海门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卸船机自动卸煤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解放操作员,广东海门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卸船机增加自动化系统功能。拟对1台抓斗卸船机实施电控技术改造,在保持原操作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机上加挂高精度雷达、多种智能终端等软硬件。
2.2 本次招标范围:在海门港区的4#抓斗卸船机原电控系统基础上加挂一整套全自动控制单元,在保持原操作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机上加挂卸船机智能全自动操作系统软硬件,包括物料探测雷达扫描成像系统、卸船机视频监控系统、抓斗位置与姿态检测系统、船体偏移与料斗满载保护系统、主控单元与操作站控制系统、数据及图像通信系统、智能自动控制软件(数据处理、建模成像、智能控制、人机界面等),同时,在码头控制室建立远程控制中心,卸船机上无需配备司机,只需1名值班员通过在人机界面设置任务参数,下达卸船指令,系统通过雷达自动扫描建立船舱和煤堆分布三维动态数据库,依靠智能算法,自动控制抓斗卸船机起升、开闭、小车、大车机构运行。系统具备先进感知系统,在保证船体安全平衡的原则下精准抓取、平稳卸料,最终实现智能全自动控制下的卸船作业(大梁俯仰及清舱阶段仍需司机手动操作)。并负责所供设备的全过程装卸、设计、安装、调试和服务。
2.3 项目工期 :该项目总工期为150天(包括设计、设备制造、供货、安装、土建、试运、调试等),施工日期计划从2021年9月10日开始,至2022年2月10日结束,开工日期以招标方最后批准日期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方近5年至少具有1个抓斗卸船机无人值守改造业绩,或2个抓斗卸船机主控制系统改造业绩,须提供符合本采购要求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包含主要合同范围、合同签订时间、盖章页,业主单位运行状况证明材料、联系人电话等),所提供合同必须为与最终用户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效。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
3.2.2本项目为科技项目,要求投标方具有抓斗卸船机控制系统软件自主研发能力,至少具有1个抓斗卸船机控制系统软件研发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证明文件;
3.2.3项目经理至少具有1个抓斗卸船机无人值守改造业绩,或2个抓斗卸船机主控制系统改造业绩,并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
3.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