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 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氨水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氨水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
2.2 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2.3 招标规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2×145MW)的烟气脱销用氨水采购
2.4 招标范围: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3、4机组脱硝还原剂氨水项目,预估量6000吨,按实际用量进行结算。
由于招标人生产的特殊性,招标人氨水需用量不确定,招标人对合同期内需用量不做任何承诺,投标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供货计划根据电厂氨水消耗情况进行,投标人必须承诺并保证接到电厂通知后24小时内供货到现场。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采购范围:工业氨水\20% 数量:约6000吨,据实结算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提供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2项氨水供货业绩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标的物页、签字盖章页)
3.2.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提供《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授权书或氨水购销合同及投标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2.3 投标人若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能力,需提供与具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能力的运输单位的有效合作协议及合作单位的《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获取时间:从2021年09月09日09时00分起至2021年09月15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