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北京
1. 招标条件
本北京热电厂燃机烟气余热利用项目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采购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
2.2 规模: 本工程拟在1套由2台东方电气/三菱M701F4型燃机组成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二拖一”可背压、可纯凝供热机组和1套由2台东方电气/三菱M701F5型燃机组成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二拖一”可背压、可纯凝供热机组。建设北京热电厂燃机烟气余热利用项目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
2.3 建设工期: 2年。
2.4 标段划分: 招标范围适用于北京热电厂新建燃气热电机组项目的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机烟气余热利用项目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的功能设计、供货、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本次招标为4套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机烟气余热利用项目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采购。
2.6 交货地点: 北京热电厂燃机烟气余热利用项目工程现场。
2.7 交货期: 投标方应将二期2套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等于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运抵交货地点;投标方应在收到招标方书面通知后2个月内将三期2套火电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 设备等运抵交货地点。
2.8 本次采购标段采用预招标方式开展采购,合同签订条件约定如下:本招标项目取得投资建设批复。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所投标产品自2018年3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不少于3项国内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投运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及业主投运证明等影印件(首页、能反映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业主投运证明等)。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