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生产附属系统维护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生产附属系统维护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重新招标。
2.1项目概况:金桥热电厂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装机容量2×300MW,于2006年8月建成投产。现拟对生产附属系统维护服务项目进行外委。
2.2 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热电厂。
2.3 规模:2×300MW。
2.4 服务期:本项目招标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履约期间招标方可以对上年度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通过的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5招标范围:投标方需提供至少28名现场服务人员完成生产附属系统维护服务工作。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2.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合同签订之日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至少1项3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设备维护检修服务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获取时间:从2021年8月14日9:00起至2021年8月20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