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1. 招标条件
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电源项目可研及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青海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可研及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分二个阶段(可研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工作待项目完成集团投资决策备案后启动。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电源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南州共和县,拟建设规模光伏容量18万千瓦(按10%配置电化学储能),项目承担9处共和县乡镇公共服务单位燃煤锅炉改电锅炉,供热面积共计5460平方米。
建设规模: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18万千瓦光伏项目。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工作):
招标范围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可研阶段,完成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18万千瓦光储项目及承担的9处共和县乡镇公共服务单位燃煤锅炉改电锅炉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配合完成审查;第二阶段为勘察设计阶段(待项目完成集团投资决策备案后启动),完成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18万千瓦光储项目及承担的9处共和县乡镇公共服务单位燃煤锅炉改电锅炉项目勘察设计(光伏项目含厂区及道路地形地貌测量、桩基选型、试桩及其报告编制),主要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提供项目建安工程招标有关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技术规范及相关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参加该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施工图阶段勘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竣工图编制,参加该项目质量监检、质量验收、试运行及整体工程验收工作等,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海南州清洁供暖配套电源项目可研及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自身原因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项10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的设计业绩或3项5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设计业绩,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内容等主要信息,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工程拟任设总:近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项5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的经历,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8月06日9时00分起至2021年08月13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