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 东方电厂厂区及灰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物资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东方电厂厂区及灰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物资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海南省东方市小洲工业开发区华能东方电厂厂区及灰场
2.2 规模:11MW
2.3 建设工期:3个月
2.4 标段划分:东方电厂厂区及灰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采购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固定式电池组件支架、汇流箱支架及其附件(包括连接螺栓(含连接电池板与汇流箱的螺栓)、螺帽、垫片等)的制造(包括原材料采购、下料、焊接、防腐、预拼装)、包装、设备运输等,参加现场设备交接验收,负责现场安装技术交底及现场安装指导,参加设备安装后的验收。提交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负责合同设备与其它系统连接部分的技术协调工作。(详见技术规范书)
2.7 交货期:2021年8月30日前到货(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
2.1 通用资格条件
2.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2.2 专用资格条件
(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两项钢结构制造,或者光伏支架制造或光伏支架施工业绩;近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钢结构或光伏支架500万元(合计)及以上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 本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