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一、招标条件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概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含本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等相关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为推进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公司申请采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鉴证等服务,以及涉及豁免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国资审批/备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如需)等。
计划工期:
从合同签订时间开始,2021年9月5日之前出具定稿版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并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结束(即发行完毕)之日止(以合同为准)。
招标范围:
1.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与项目其他中介机构配合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招标人制定、修改项目方案,并论证合规性;
3.协助起草、审查项目相关协议与各方出具的承诺文件;
4.根据项目申报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5.提供本次发行涉及豁免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国资审批/备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如需);
6.协助准备申报文件,并提供申报文件相关鉴证服务;
7.协助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8.协助准备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决策审批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9.协助项目发行并出具发行相关法律意见书;
10.根据招标人要求,参与项目协调会、项目的重大决策会议等;
11.按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券商结算业务系统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专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 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拥有30名及以上专职律师(以律协或司法局公示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且2018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为准)须具有证券公司股权类融资(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项目法律服务经验至少一项,并提供项目一览表(列示客户名称、项目类型、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签字律师等要素)及对应项目合同或法律意见书关键页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或上市公司公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特别强调:若以总所为投标人,执业年限、人员安排、业绩等以总所为准,不包含其分支机构;若以分所作为投标人,执业年限、人员安排、业绩等以分所为准,不包含总所或者其他分支机构。
(3)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的合伙人之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十年及以上,且2018年1月1日至今(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日期为准)担任过证券公司股权类融资(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项目的签字律师(至少一项),并提供法律意见书关键页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3.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从2021年8月2日09时00分起至2021年8月9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