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购条件
本2021年度物联网设备框架协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采购人为各相关电厂。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物联网设备框架协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建设地点:各需求电厂;
2.2 规模:根据集团公司数字仓库推广实施工作安排,现已在45家电厂上线实施,2021年计划新推广67家电厂,第一批推广单位13家已经上线完成,剩余未实施单位54家。为了提高物联网设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现拟开展集团公司2021年度物联网设备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序号 |
区域公司 |
推广单位 |
计划批次 |
1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海兴风电 |
第二批 |
2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秦皇岛风电 |
第二批 |
3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涞源风电 |
第二批 |
4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乐亭风电 |
第二批 |
5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承德风电 |
第二批 |
6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尚义风电 |
第二批 |
7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怀来风电 |
第二批 |
8 |
新能源河北分公司 |
唐山丰南风电 |
第二批 |
9 |
甘肃分公司 |
靖远电厂 |
第二批 |
10 |
南方分公司 |
东莞燃机电厂 |
第二批 |
11 |
北方公司 |
呼和浩特热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2 |
北方公司 |
丰镇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3 |
北方公司 |
锡林郭勒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4 |
北方公司 |
上都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5 |
北方公司 |
兴安热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6 |
山东分公司 |
辛店电厂 |
第二批(二维码方案) |
17 |
东北分公司 |
营口电厂 |
第三批 |
18 |
东北分公司 |
营口热电厂 |
第三批 |
19 |
东北分公司 |
丹东电厂 |
第三批 |
20 |
东北分公司 |
大连电厂 |
第三批 |
21 |
东北分公司 |
大连第二热电厂 |
第三批 |
22 |
东北分公司 |
仙人岛热电 |
第三批 |
23 |
山东分公司 |
济宁电厂 |
第三批 |
24 |
山东分公司 |
白杨河电厂 |
第三批 |
25 |
山东分公司 |
嘉祥电厂 |
第三批 |
26 |
山东分公司 |
曲阜热电厂 |
第三批 |
27 |
山东分公司 |
济宁华源热电 |
第三批 |
28 |
山东分公司 |
济南黄台电厂 |
第三批 |
29 |
山东分公司 |
烟台电厂 |
第三批 |
30 |
山东分公司 |
临沂电厂 |
第三批 |
31 |
山东分公司 |
聊城热电厂 |
第三批 |
32 |
山东分公司 |
济宁运河电厂 |
第三批 |
33 |
山东分公司 |
众泰电厂 |
第三批 |
34 |
山东分公司 |
沾化热电厂 |
第三批 |
35 |
山东分公司 |
青岛热电厂 |
第三批 |
36 |
河南分公司 |
中原燃气电厂 |
第三批 |
37 |
河南分公司 |
洛阳热电厂 |
第三批 |
38 |
河南分公司 |
渑池热电厂 |
第三批 |
39 |
河南分公司 |
安阳热电厂 |
第三批 |
40 |
重庆分公司 |
重庆清洁能源分公司 |
第三批 |
41 |
湖南分公司 |
湖南连坪风电 |
第三批 |
42 |
湖南分公司 |
湖南湘祁水电 |
第三批 |
43 |
湖南分公司 |
湖南苏宝顶风电 |
第三批 |
44 |
湖南分公司 |
湖南桂东风电 |
第三批 |
45 |
蒙东公司 |
伊敏煤电公司 (电厂、露天矿、物资供应处) |
第三批 |
46 |
北方公司 |
龙源电力公司 |
第三批 |
47 |
北方公司 |
高头窑煤矿 |
第三批 |
48 |
北方公司 |
达拉特电厂 |
第三批 |
49 |
华北分公司 |
北京热电厂 |
第三批 |
50 |
华北分公司 |
杨柳青热电厂 |
第三批 |
51 |
华北分公司 |
天津IGCC |
第三批 |
52 |
华北分公司 |
天津临港燃机 |
第三批 |
53 |
澜沧江公司 |
云南滇东电厂 |
第三批 |
54 |
澜沧江公司 |
云南雨汪电厂 |
第三批 |
注:2021年度剩余未实施的54家电厂计划分为两批次实施上线,分别为第二批16家,第三批38家,除第二批中6家单位已选定二维码方案,本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拟针对剩余48家单位由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仓库环境自主确定物联网方案选型(采购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推广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2.3 建设工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应具有至少3项物联网相关硬件合同供货业绩(单项合同供货范围应至少包含RFID手持终端、RFID标签、RFID读写器其中一项硬件,合计的供货范围应至少覆盖RFID手持终端、RFID标签、RFID读写器三项硬件),且累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提供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清晰显示供货范围页和合同盖章签字页,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分辨上述业绩要求内容,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资格能力要求:无;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