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招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由 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代理招标,现进行公开招标。
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宁航运”)是由 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专业航运公司。2008年12月在上海北外滩航运中心正式挂牌运营,注册资金人民币八亿元。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国内沿海及长江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船舶设备维修、煤炭贸易及商务咨询等。
合同期三年。
瑞宁航运所属14艘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
4.1通用条款
4.1.1投标人应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2专项条款
4.2.1投标人须为船用润滑油的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投标人可以为以下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1、由于采购范围涉及内贸、外贸润滑油,投标人可为同一品牌润滑油境外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和境内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的联合体;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可作为投标主体,联合体参与的须出具联合体声明。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单独参与投标。(由于目前 不支持全英文名称公司注册,允许境外制造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为投标,如代为投标的,须出具境外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委托书)
2、如同一投标人可同时供应内贸、外贸润滑油并能分别开具发票的,可由同一投标人参与投标。制造商如为境外公司的可接受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作为代表参加本项目,需出具唯一授权证明。
4.2.2投标人须具备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港口及全球主要港口的船舶润滑油供应能力。(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全球可供港口清册)
4.2.3投标人须具备丰富的供船经验及技术服务能力,联合体双方2018年至今与中国大型航运企业的船用润滑油项目合作业绩合计不少于3项(中国大型航运企业指经营船队运力规模55万载重吨或集装箱船5万箱以上的航运企业,以上海航交所2018年数据为准,表中所列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同样有效,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
4.2.4投标人须提供包括三个大品种润滑油及常用小品种润滑油(包括环保滑油)的全球可供港口价格清册。
获取时间:从2021年7月24日9:00起至2021年7月31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500元,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外,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