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本九台电厂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发电机励磁系统等设备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九台电厂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发电机励磁系统等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2.2 建设规模:九台电厂向长春市东部区域供热项目(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新建1200MW热网首站及56公里长距离输送管网,供热面积2660万平方米。
2.3 建设工期:2021年07月20日至2021年09月20日;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华能九台电厂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发电机励磁系统等设备采购包括:发电机励磁系统3套(含3台励磁变压器);同期装置2套;发电机保护装置3套。
2.6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7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内完成供货,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全部运输至招标方指定的施工现场。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次所投设备品牌的至少2项类似供货业绩(每项业绩包括发电机励磁系统、发电机保护装置、同期装置中至少1种设备)。
上述业绩应具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能够反映与上述业绩要求相关的供货内容的页面、合同签章页)。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