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芮城等9个项目共计336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含塔筒)集中采购预招标项目。现对芮城等9个项目共计336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含塔筒)集中采购预招标采购进行公开预招标。
2.1 建设地点:详见技术规范书。
2.2 规模: 芮城等9个项目共计336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含塔筒)。
2.3 本次招标所有项目分为一个标段,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具体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要求为准):
项目 |
项目装机 (MW) |
风机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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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芮城县陌南镇15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15 |
拟安装单机容量3.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4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4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须为纯钢塔筒) |
天镇风电场50兆瓦扩容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50 |
拟安装单机容量3.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14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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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风电场20兆瓦扩容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20 |
拟安装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5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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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风电场20兆瓦扩容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20 |
拟安装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5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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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风电场30兆瓦扩容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30 |
拟安装单机容量3.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8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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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风电场20兆瓦扩容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20 |
拟安装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5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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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风电场二、三期99兆瓦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99 |
拟安装单机容量4.5兆瓦至5.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95米及以上,最多不超过22台(二期、三期各不超过11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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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50兆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50 |
拟安装单机容量4.5兆瓦至5.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叶轮直径155米及以上、轮毂高度95米及以上,最多不超过11台(可混装,不超过两种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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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50MW“风光储充”示范性项目32MW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
32 |
拟安装单机容量4.0兆瓦、叶轮直径160米及以上、轮毂高度100 米及以上(但不大于140 m)风力发电机组,最多不超过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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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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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集中采购采用预招标方式开展采购,合同生效条件以及机型变更约定详见(7、其他)。
2.4 交货地点:详见各项目技术规范。
2.5 交货期: 详见各项目技术规范。
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起至今):(1)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200台以上、2.0MW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且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业绩。(2)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200台以上、3.0MW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且有合同业绩。(3)对于投标机型轮毂高度120m及以上的项目,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有2.0MW及以上、轮毂高度不低于120米的风电机组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通过240小时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3.2.2 资格能力要求:与投标机型同容量等级风机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认证证书,或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A证或有效期内的B证),并承诺在第一台合同设备交货前提供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认证证书。
3.2.3设备制造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应能从相关网站查询,否则视为无效)。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