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项目已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燃料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瑞通(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瑞通(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航运”)是 所属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国内沿海及长江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船舶设备维修、煤炭贸易及商务咨询等。
本次项目针对瑞通航运所属9艘外贸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开展公开招标,9艘船舶包括3艘载重吨为9.3万吨的超巴拿马型散货船、6艘载重吨为11.5万吨的迷你好望角型散货船。船舶主要加油港口为香港(含外锚地)、新加坡(含外锚地)、韩国釜山、玉环、汕头海门等国内主要港口。
合同期三年。
瑞通航运所属9艘外贸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
4.1通用条款
4.1.1投标人应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2专项条款
4.2.1 投标人为船用润滑油产品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产品代理商。( 允许境外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为投标,如代为投标的,须出具境外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如投标单位为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代理商资质证明及唯一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不接受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2投标人须具备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港口及全球主要港口的船舶润滑油供应能力。(代理商可提供所代理产品制造商的全球可供港口清册)
4.2.3投标人须具备丰富的供船经验及技术服务能力,具有2018年至今与至少5个不同的中国大型航运企业的船用润滑油项目合作业绩(中国大型航运企业指经营船队运力规模60万载重吨或集装箱船5万箱以上的航运企业,以上海航交所2018年数据为准,详见附件10)(代理商须提供自己所代理产品的业绩)。
4.2.4投标人须提供包括三个大品种滑油及常用小品种滑油(包括环保滑油)的全球可供港口及可供港口价格清册。
5.1本项目通过 全流程电子招标,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 2021年6月19日9时起至2021年6月 29日17时止(北京时间), 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