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 全国范围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审批机关批准立项,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范围内收购风电、光伏项目,本标段采购范围为对拟收购的风电、光伏项目进行法律中介服务。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最终的合同签订价格为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的平均值。招标人将根据评标情况,与综合评分排名前6(如果通过初步审查的有效投标人数量N小于或等于6家,则取综合评分排名前(N-1))的投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等事项。当发生服务需求时,招标人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得分排序由前到后确定实施服务的供应商,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不能满足项目服务的要求,即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中标人签订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以此类推,直至最终确定签订具体项目合同的中标人。服务价格为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的平均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5年。
3.2.2.投标人近3年(2018年1月1日以来)未收到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的处罚或警示。
3.2.3.投标人近3年(2018年4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为国有企业提供过不少于8项光伏或风电项目并购法律中介服务(提供法律中介服务合同首、尾页作为业绩证明)。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