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黑龙江省鹤岗市
1.招标条件
本鹤岗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大宗物资采购(液氨)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鹤岗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大宗物资采购(液氨)进行公开招标。
2.1建设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2.2规模:一期2×300MW亚临界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600MW超临界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2.3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液氨(大约2000吨)浓度: ≥99.6%,残留物≤0.4%,精度:±1%,使用环境:温 度 -40~+40℃ 相对湿度 0~100%RH。
2.4交货地点: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氨区
2.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产品检验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当同一品牌的生产厂家与代理商同时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商投标。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至少具有1项类似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扫描件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内容等主要信息,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