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干灰泊位改建工程EPC总承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干灰泊位改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人为九江发电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本项目经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交通(2020)131号文”批复核准、取得了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函【2021】66号”对港口岸线申请的批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核准文件同时要求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监理等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EPC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干灰泊位改建工程EPC总承包;
项目地点:九江长江大桥下游约1km;
项目规模:新建直立式高桩散货码头1座,包括10000吨级和5000吨级散货泊位各1个。
2.2招标范围
①勘察: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包括初勘和施工图详勘阶段)和施工期内后续服务2个阶段,必须能满足工程各阶段设计精度、深度要求和有关规范技术要求;以及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地形补充测量、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水深地形测量(包含超前钻),勘察工作应包含相关手续办理费用。
②设计: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BIM设计、竣工图编制和施工期内的后续设计服务、第三方设计审查及相关费用等;具体专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水工建构筑物、陆域形成、装卸工艺设备、智能巡检机器人系统、机务及电气设备、给排水及供电照明、消防、通信、控制、环保、暖通抑尘除尘节能、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建筑工程、原有建构筑物加固及其它生产及辅助建筑配套工程设计等。
③设计阶段专项、专题工作:工程项目的专项、专题编制及报审、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保设计专篇(解决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中的问题)、消防设计专篇、职业健康专篇、建筑的美化亮化工程等。
④设备采购: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的装、卸工艺及其设备以及水电信暖、照明供电、消防、控制、环保、暖通、除尘、智能巡检机器人等设备选型及采购包括临时设施。
⑤施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修复以及保修任务。
⑥施工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航道、海事、环保、安全、消防、水利、特种设备检验等)组织及相关所有费用、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及相关费用。同时包括向行政部门报批报建临时接卸电煤泊位的工作,使临时设施具有合法性。
2.3 建设内容:
①新建长250m,宽24m直立式高桩梁板码头1座,共2个泊位,布置建设1个10000吨级散货泊位和1个5000吨级散货泊位,均可停靠10000吨级散货船,满足年货物吞吐量511万吨的要求。
②主要建设内容为码头水工建构物、地基处理、装卸设备、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水电信暖控设备设施、消防设施、除尘抑尘设施、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和其他配套设施、原有构筑物整修加固等工程以及码头前沿削坡后设抛石护岸工程,与滨江东路对接工程等。
③拆除现有3000吨级浮码头泊位1座(包括栈桥平台及附属建筑物)。
④安装及拆除临时接卸电煤泊位1个,包括趸船及卸船机、卸煤皮带机及栈桥以及#105皮带机至进厂皮带机的输送连接等设备设施(卸煤出力不小于600吨/小时),保证5000吨级或以上船舶停靠及接卸。同时包括向行政部门报批报建临时接卸电煤泊位的工作,使临时设施具有合法性。临时码头运维由招标方负责。
2.4 合同工期:总工期17个月,其中设计工期3个月(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审查),施工工期14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5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最新版本)、《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最新版本)合格标准,争创优质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如下资质和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财务和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②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要求如下:
3.1.1投标人可组成满足上述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必须以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个。
3.1.2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3.1.3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能力。
3.1.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1.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2财务要求:投标人需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银行开户许可证,需提供 2017 至 2019 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十年(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工程具体年限以验收证书上明确的交工、竣工或质量鉴定意见上落款日期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须至少完成1个交、竣工的内河5000吨级或海港50000吨级及以上国内码头EPC(含FEPC、EMPC)总承包业绩(注:限高桩梁板式码头,联合体业绩均有效)。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工程合同或交、竣工验收证书,及能够证明码头主体结构形式、主要技术参数的技术协议、相关施工图纸等。
3.3.1联合体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牵头人须至少提供1项EPC(含FEPC、EMPC)总承包业绩,且联合体中的施工方至少具备1项施工总承包业绩。注:设计业绩时间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时间为准,施工业绩时间以交工、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的落款日期为准。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联合体各方业绩的工程规模、结构型式、证明材料、有效期等要求均与前款相同。
如以上业绩材料中没有载明的,投标人可以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业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发包人或发包人业务部门印章,否则无效。
3.4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投标资格等情况;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等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处罚期内。
3.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近10年内具有1项内河5000吨级或海港50000吨级及以上国内高桩梁板式码头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应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合同文件等作为证明);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在岗正式职工(由社保部门出具在本单位的开标当月前一年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资质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至少近10年内具有1项内河5000吨级或海港50000吨级及以上国内高桩梁板式码头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的业绩(应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合同文件等作为证明),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在岗正式职工,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在本单位的开标当月前一年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联合体施工单位“施工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满足评审要求方可得分)。
3.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至少近10年内具有1项内河5000吨级或海港50000吨级以上国内高桩梁板式码头工程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业绩(应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合同文件等作为证明),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在岗正式职工。(由社保部门出具在本单位的开标当月前一年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8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安全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在岗正式职工(由社保部门出具在本单位的开标当月前一年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安全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证书)、职称证、社保证明、学历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9管理体系认证:同时持有有效限期内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0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财务、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5月26 日08:00起至2021年5 月 31日17:00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