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包头
1. 招标条件
包头第三热电厂脱硫用石灰石粉寄售招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包头第三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包头第三热电厂装机容量2×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于2006年8月竣工投产,现有2台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计划使用脱硫用石灰石粉35000吨左右。品质要求氧化钙含量≥50%,过筛率≥90%,250目。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2.1交货地点:包头第三热电厂。
2.2交货期:按照甲方要求,保证每日17点前甲方粉仓储位在安全料位之上,不允许影响现场使用。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项条件:
3.2.1 资质要求:无。
3.2.2 业绩要求:投标方需提供2020年度2万吨及以上脱硫用石灰石粉销售业绩,并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
3.2.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3.2.4 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
3.2.5其他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