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第七师胡杨河市
1. 招标条件
第七师胡杨河市4万千瓦光伏项目已具备预招标条件,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可研及勘察设计已具备预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第七师胡杨河市4万千瓦光伏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建设规模40MWp,拟建设光伏电站一座,接入已投运光伏电站的升压站,110kV线路已建成并预留容量。
2.2建设规模:第七师胡杨河市4万千瓦光伏项目。
2.3招标范围
第七师胡杨河市4万千瓦光伏项目的可研及勘察设计。
2.4工作内容
光资源、气象、水文等工程设计所需数据收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配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详细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初设概算;施工方格网布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文件的编制;资料的传递与移交;现场配合及技术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派驻设计代表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试生产配合等服务;以及参与招标评标,编制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分标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一切与设计服务有关工作。
2.5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单位审查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30日内配合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外审)批复。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勘测、初步设计并提交成果文件,具备初步设计审查条件;7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工期必须满足招标人建设工期总体要求。
具体服务期限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2.6特殊说明
本次预招标项目的可研及勘察设计工作分阶段实施:若项目具备可研条件,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开展可研工作;若项目通过核准(备案)或具备勘察设计条件,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开展勘察设计及后续工作。若招标人因未取得开发权及其他原因,项目不进行可研及后续工作时,投标人不以此提出索赔;若项目只完成可研及相关工作,则按照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费用,投标人不以此提出索赔。
2.7生效条件:本项目通过华能集团公司备案。如果备案不通过,本次招标结果自动失效,不对招投标双方形成约束,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各投标人因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需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且投标人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及以上,近 3 年(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5个光伏项目的设计业绩(附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合同签署页,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本工程可研拟任设总:近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3个光伏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的经历(需附证明材料,以任命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3.2.3本工程勘察设计拟任设总:近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3个光伏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的经历(需附证明材料,以任命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3.2.4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5月14日9:00起至2021年5月19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