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设地点: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县(区)
1.2 建设规模:2×200 MW
1.3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
1.4 货物名称:石灰石粉采购
1.6 数量:暂估量 10 万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石灰石粉具体采购总量以订单实际结算为准。合同到期但实际采购量未达到预估量时,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采购量已达预估量的 100%时,合同自动终止。
1.7 技术规格: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CaCO3 |
% |
≥90% |
MgO |
% |
≤2% |
粒度 |
mm |
325 目通过率≥90% |
水分 |
% |
≤1% |
SiO2 |
% |
≤2.05% |
酸不溶物 |
% |
≤6% |
1.8 交货地点:保定热电厂内指定区域
1.9 供货比例:
(1) 当最低价与次低价中标人价格差异≤5 元时,最低价与次低价中标人分别供应总量的50%;
(2) 最低价与次低价中标人价格差异>5 元且≤10 时,最低价中标人供应总量的 60%,次低价中标人供应总量的 40%;
(3) 最低价与次低价中标人价格差异>10 元≤15 时,最低价中标人供应总量的 70%,次低中标人供应总量的 30%;
(4) 最低与次低中标人价格差异>15 元时,只选择最低价作为唯一中标候选人,供应总量的 100%。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者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2 本招标项目仅接受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报价。应具备以下资质:
2.2.1 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 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原件或复印件);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原件或复印件);
(3) 石灰石粉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2.2 投标人若为非生产企业,必须出具石灰石粉销售代理协议以及生产企业的资质,并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 合作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原件或复印件);
(2) 合作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原件或复印件);
(3) 合作生产企业的石灰石粉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2.3 投标人提供平均日生产能力 300T 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设备铭牌、设备现场图片及其他等能够支持证明产能的资料);并出具可为保定热电厂日供 300t 及以上石灰石粉的承诺函。如投标人有其他执行中的合同,应核减相应生产能力。
2.2.4 投标人应提供承诺函,保证中标后,如因石灰石粉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机组降负荷或停机,所带来的全部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2.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2.4.1 被列入公司禁止合作名单范围内的(包括被列入黑名单、停止采购和停止授标名单的);
2.4.2 对于施工和服务采购,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黑 名 单 ” 或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 黑 名 单 ” 的
2.4.3 采购的同类施工、设备物资以及服务等,在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责任事故等级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4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未被撤销的;
2.4.5 在信用中国官网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2.4.6 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或者在企业诚信中有不良记录的,或者在个人诚信有不良记录的;
2.4.7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4.8 财务账户以及主要资产被冻结、查封的 3.4.9.无国家或行业协会强制要求的生产、施工、制造以及服务等有效特殊许可的(信息核实网站见附件,仅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列举的网站及资质);
3.4.10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且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净 资 产 总 额 的 ( 查 询 网 址 : 当地企业信息网);
3.4.11 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
3.4.12 未如实陈述有关否决项和/或减分项内容的;
3.4.13 可能导致供应商资格或合同履行能力丧失的其他情形。
2.5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4月 12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