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热源部分加热器采购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在富拉尔基区供热工程的基础上拟对1号纯凝式汽轮机组进行光轴抽汽供热改造,对2、3号纯凝式汽轮机组进行背压机升级改造,对已改为打孔抽汽的5、6号机组进行切缸改造,4号机组维持光轴供热不变。同时新建热网首站及其蒸汽系统、疏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厂区热网循环水管道,化学软化水系统车间,厂内二级换热站改造。 范围:完全组装好的成套热网加热器10台。其中单台对外供热功率不小于160MW的6台,单台对外供热功率不小于100MW的4台,包含加热器设计、生产制造、运输、指导安装、调试、试验、检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近三年来无重大经济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民事起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6.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任何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7.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标段履行的诉讼案件。 8.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A1或A2资质。 9.投标人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至少10台管壳式换热器投运业绩,其中应包括至少1台单体换热面积不小于2800平方米管壳式换热器的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 投运业绩证明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相应的业绩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0.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需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3-19 16:50到2021-03-25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3-19 16:50到2021-03-25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