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粉煤灰渣销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为 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粉煤灰渣销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
2.2 规模: 2×350MW国产超临界燃煤机组
2.3 服务期:2021年4月15日-2022年4月14日
2.4 标段划分:一个
2.5 本次招标销售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粉煤灰约35万吨、渣4万吨。
2.6 交货地点: 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个粉煤灰购买或销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及签字页扫描件)。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个炉渣销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及签字页扫描件),投标人销售的乙方需具有相关炉渣综合利用的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提供批复文件扫描件。如投标人不具有此项炉渣销售业绩,则投标人需具有相关炉渣综合利用的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提供批复文件扫描件。
3.2.2投标人需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至少具有10台粉煤灰专用运输车辆(提供车辆照片及行车证原件扫描件,如为租赁车辆,同时提供本标段合同期内车辆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
3.2.4投标人具有环保部门批复的华能长春热电厂周边100公里内地区每年10万吨以上的粉煤灰渣存储仓库(提供仓库图片及仓库所属权证明资料,如为租赁仓库,同时提供本标段合同期内仓库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提供环保部门对此储灰设施或相关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原件扫描件,招标人将会实地考察确认)。
3.2.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3月6日9:00起至2021年3月12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