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县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灰石采购招标公告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山东区域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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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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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
1、邹县电厂石灰石粉3万吨 2、邹县公司石灰石粉3万吨 |
5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须有3份火力发电厂脱硫用石灰石粉供货业绩,且供货总数量不低于2万吨。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3.投标人须提供日供石灰石粉量不低于1300吨的过磅单(或合作生产厂家日销售不低于1300吨的过磅单),并承诺24小时连续供应(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4.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开釆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由第三方有资质化验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检测报告。
5.投标人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承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委托运输合同(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
6.投标人若不是石灰石粉生产厂家,须提供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或授权书(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第三方有资质化验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检测报告委托方与购销合同的生产厂家一致)。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生产厂家和其授权代理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2-24 16:02到2021-03-02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2-24 16:02到2021-03-0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