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3投标人须具备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类似产品销售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金额页、供货内容页等)。合同中无法认定供货内容或签章日期未写明及不清晰的,不予认可。如提供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结算合同或订单。一次性合同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合同签章日期为准,框架合同金额认定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签章日期为准。
标段一投标人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所提供的类似产品销售业绩中须至少包含水泥电杆或水泥拉线盘任意一种产品,其中2019年1月1日(含)至今,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税),须至少提供一张金额10万以上的与所提供的2019年1月1日以来的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标段二投标人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所提供的类似产品销售业绩中须包含井盖,其中2019年1月1日(含)至今,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税),须至少提供一张金额5万以上的与所提供的2019年1月1日以来的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标段三投标人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所提供的类似产品销售业绩中须包含标石,其中2019年1月1日(含)至今,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税),须至少提供一张金额5万以上的与所提供的2019年1月1日以来的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2.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2018年1月1日以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需是经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检测机构。
标段一: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清单中至少两种型号电杆产品的检测报告;
标段二: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清单中铸铁检查井盖、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三种产品的检测报告(每种产品的检测报告须至少体现采购清单中该类产品任意一种型号)。
注:本项仅适用于标段一和标段二;标段三不涉及。
2.5投标人须承诺生产过程满足投标人企业所在地环保要求,未出现过且在本项目合同执行中不会出现包括环保政策原因在内的各种拒绝或延迟供货情况。
2.6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