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3厂商要求:投标人须为产品生产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4检验报告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须提供满足关键条款要求的(具体条款见技术规范书标★的指标要求)且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含近端机、馈电耦合器、远端一体机),检验报告上须具有CMA或CNAS资质标识及检测机构的专用章。
投标人检验报告原件须在投标截止前3天由检测机构邮寄到招标方(以招标方收到时间为准)。
2.5样品:投标人需递交样机设备一套,在投标截止前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2.6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