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设备资产处置 |
标的名称 | 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设备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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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1004716-2 | 转让底价 | 71.44893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1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5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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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竞价规则: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 17:00。
竞价参数:延时报价期&60 秒/轮,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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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1.44893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专用账户结算
户名: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银行账户:2260 0101 0400 1928 3
二、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西南联交所凭竞价系统确认的最终成交为标准×3%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若有余额,由西南联合交易所直接按照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取应付的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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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系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所持有的部分废旧资产转让,交易成功后由阿坝州国鑫能源发展 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买卖合同》。
2.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的规划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情况,且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交易完成后,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背相关政策,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报名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买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资产买卖合同》,也不得为此由拒不按时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6.受让方在《资产买卖合同》签署且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10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移交手续。
7.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8.其他事项及披露信息详见《资产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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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2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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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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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3个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