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泸县自然资招拍挂告〔2024〕2号
经泸县人民政府批准,泸县 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地块 编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 面积 |
用地 性质 |
主要规划条件(详见出让文件中规划条件) |
出让 年限 |
起始价 |
竞买保 证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1 |
TF2024-11号 |
泸县神仙桥化工园区 |
5841.34m2(合8.7621亩) |
工业 用地 |
0.6≤容积率≤2.2 |
30%≤建筑系数≤55% |
≤20% |
50年 |
19.1万元/亩 |
50万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在我县有土地欠款的外,均可申请参与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竞买协议,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四)TF2024—11地块宗地凭《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方可报名。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到泸县政务服务和 交易组织股(泸县高速路连接线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三楼)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到泸县政务服务和 交易组织股(泸县高速路连接线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三楼)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10月28日16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10月28日16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24年10月29日10时00分 在 泸县政务服务和 交易组织股(泸县高速路连接线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三楼)进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
(二)自公告之日起即可自行踏勘,参与者如有疑问可于申请竞买阶段向泸县政务服务和 进行咨询,拍卖截止时不再答疑。
(三)竞买保证金缴纳银行及账户
开户行I: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泸县支行
开户
(四)土地竞得者缴纳土地价款应按照川税发〔2021〕59号文件规定:在收到税务部门缴费信息通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缴费信息后申报缴款,或在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费款。土地竞得者缴纳土地价款后务必于缴款当日将加盖税务部门鲜章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加盖银行鲜章的银行进账单提交泸县 附楼2楼的权益和利用股备案,逾期未提供造成的损失由土地竞得人自负。
(五)特别说明。
1、关于本次拟出让宗地:(1)本次出让宗地价款缴纳期限和比例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清成交价款的50%,3个月内完清余款”。(2)开竣工时间为“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3)出让人对拟出让宗地地下存在的杆管线未作勘测,也不承担勘测、搬迁责任,宗地内未搬迁的地面、地上架空及地下埋设(藏)的文物、杆管线及管网设施,均由竞得人自行搬迁并承担相应费用或按有关行业规定避让安全间距。(4)本次拟出让的宗地内如有弃土,则由竞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除出让文件中有特别说明除外,出让人不对拟出让的宗地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周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能否满足宗地开发建设条件或建设进度要求负责,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土地、缴纳土地价款、开竣工等,否则仍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关于TF2024—11号地块的其他要求。该宗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考核年度内亩均税收≥20万元/亩·年、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产业准入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土地竞得人需在土地成交5日内与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履约协议》,并凭《投资履约协议》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本次拟出让宗地应按照国防动员及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文件,并以拍卖文件中附录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文件为准。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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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