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丝绸(进出口) 2部废旧电梯处置项目 |
标的名称 | 四川南充市丝绸(进出口) 2部废旧电梯处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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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1003639 | 转让底价 | 4.32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6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29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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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一、竞价规则: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
竞价参数:延时报价期 120 秒/轮,加价幅度为0.05万元或0.05万元的整数倍。
二、标的介绍:转让方处置2部电梯,目前还在运行,电梯的品牌为:天津奥的斯,已使用超过20年。
三、标的位置: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丝绸大厦。 看货 名称:四川南充市丝绸(进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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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3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即划转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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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根据四川标准资产评估 出具的评估报告(川胜资评报[2024]38号)中特别事项披露:
1、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公司参与评估的人员与委托方及原、被告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
2、评估结论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数据提供者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资产评估师只对评估对象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委托方及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由于本报告评估结论系公开处置报废资产净残值底价,已充分考虑快速变现折扣,折扣后的评估值中有一定的价格上升空间,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5、本评估结论系我公司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所作出的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效力,仅供委托方了解公开处置评估对象的残余价值底价作参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转让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并对标的的质量状况有充分了解,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价款。
五、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进场作业前须向转让方支付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拆除、搬运、清场等作业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七、受让方结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从进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的搬运、清场工作。受让方须配备足够的转运设备及装卸人员,若逾期未完成拆卸、搬离、运输、清场等事项,则视为放弃剩余标的物,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八、转让方将该资产交接给受让方后,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标的物目前正在运行,成交后受让方支付完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待转让方通知后才可进行电梯拆除和搬运。
十、标的物已使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存在部分设备遗失或损坏,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价款。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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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2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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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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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