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按查看现场时的现状整体转让,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其他权利。
2、意向受让方以《资产明细表》为参考,部分标的存在零部件严重缺失的情况,个别标的可能只有一个零部件,标的物按踏勘现场时的实物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
3、本次处置的标的物仅限定于《资产明细表》(不含任何电缆、配电柜、电控箱)范围内的资产,《资产明细表》以外的资产不纳入处置范围。机器设备主要为中央吸尘系统增加材料、微孔过滤机、粉碎机、给袋式包装机、全自动袋式包装机、双电机混合机等生产设备。设备已破损、腐蚀严重,已不能修复和使用,已鉴定为报废,其中183项己拆除、23项未拆除、1项实物已灭失,无法交付。
4、标的按意向受让方查看现场时的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物的品质、数量、材质、重量、规格型号、功能和标的物完整性、实物状况等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若与实际现状有差异,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物的品质、数量、材质、重量、规格型号、功能和标的物完整性、实物状况等现场实物状况;充分识别转让标的拆除、转移、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中的现场限制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车间已无法取电,以及安全环保限制性条件等);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全部瑕疵等综合因素及处理成本。一旦成交,则视为受让方知晓并接受标的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品质、数量、材质、重量、规格型号、功能和标的物完整性、实物状况等存在差异,拆除、转移、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限制性条件差异,或者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拒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资产交接,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且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需凭转受双方盖章签字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以及附件《资产明细表》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6、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必须全部完成标的物的拆除、搬迁、装车运输等所有转移工作,标的物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车辆运输、搬运费、垃圾和废弃物的清运、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转移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因施工作业对转让方或第三方的设备、设施、绿化等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在拆除、搬迁、吊装标的物前,应根据现场实际,在充分识别施工作业安全、环保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拆除、搬迁、吊装等作业实施方案,交转让方转报控制场地的第三方(即:“四川华英化工 管理人”)批准,必要时报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能实施。
8、受让方拆除转让标的物应具备或聘请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对标的物进行拆除和搬迁,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拆除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述相关资质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交转让方留存。若受让方擅自拆除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转让标的物为化学农药生产的报废设备,虽然已对标的物中的介质进行了清除和置换,但仍有可能存在少量化学品等残留物,因此受让方在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迁、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并依法依规转移,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有毒有害、易腐蚀、危化品等废弃物,受让方必须按国家环保要求合法合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0、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安全拆除、搬迁、吊装等作业实施方案、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安全环保应急预案需报“四川华英化工 管理人”审批和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专家评审、备案审批,审批及备案时间不计入交接时间)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交接及搬离。
1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以及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也不备查。
看货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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