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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89 五粮液(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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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8-14 20:1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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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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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89 五粮液(171)
标的名称 标的89 五粮液(171)
项目编码 GR2024SC1003341-2 转让底价 3.3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8-14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8-2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概况

1、宜宾市机关单位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处置罚没资产处置标的含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高档酒水及黄金、饰品、手表、包等物资。详见《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1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本次挂牌周期为10个工作日。

& & & &3、看货 名称:宜宾市机关单位罚没物资处置-->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宜宾市机关单位罚没物资处置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2000087020663
经济类型 其他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在地区 四川&宜宾市 &宜宾县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宜宾市机关单位会持有一批酒类、黄金、饰品、手表、奢侈品罚没资产。本次处置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态和状况转让。

2、本次处置标的以实物现状交割,不支持邮寄,仅限自提。

3、关于转让标的的描述、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或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间通过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和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自行了解标的状况、瑕疵。若标的实际情况与载明内容有差异,最终应以标的现状为准,其差异不影响最终成交价。受让方自愿承担受让该标的后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且不因瑕疵或风险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及转让方主张任何责任。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有关政策等为由退还标的、拒绝签署成交合同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标的物以现状为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分所及转让方不对标的品质承担担保责任,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若标的实际情况与载明内容有差异,最终应以标的现状为准,其差异不影响最终成交价。

5、项目成交后一旦完成现场移交,受让方在进行标的搬运、转移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风险、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补偿、法律责任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搬运过程中必须遵守转让相关规章制度。

6、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请务必详细了解交易规则。

7、意向受让方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标的物须事前与转让方联系。待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资产信息表》的实物清单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

8、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产权交易成交后受让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醒:

      本次标的处置标的转让方均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过,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实物现状成交。此次转让标的属于罚没性质,部分标的物可能存在没有完整包装、标签毁坏、渗漏、走酒、已开箱等情形,竞买人须实地查看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此次转让标的为易碎物品,请各位意向受让方在实地查看标的的过程中,要多加小心注意,一旦标的物因竞买人的原因摔碎或损坏,由意向受让方按参考价格进行赔偿。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65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8-20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