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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 (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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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8-13 17:38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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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补遗文件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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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

现对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作如下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本补遗书01号文件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现上传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图纸,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2、本项目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8月17日23时59分。

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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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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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澄清01号

致各潜在投标

现将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网上提问的澄清回复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条款:“设计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每增加一个已完成的单项项目土建规模≥4万m³/d的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此项满分2分;施工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每增加一个已完成的单个污水处理规模不低于4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业绩加1分,此项满分1分。运营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1万m³/d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加1分,共2分。”

提问:基本事实1中“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具体要求的设置严重违背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10条“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同时,招标文件中对设计、施工、运营业绩要求的规模、数量、技术要求均不一致,存在为具体某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

回复:本次招标项目为4万m3/d的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设计、运营单位才能胜任。本项目资格条件及加分条件的设置,与实际规模相匹配,不存在为具体某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也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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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条款:“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万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加2分,共2分。”

提问:运营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严重违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8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严重违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1年版)》中“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等相关要求。

回复:本项目为EPC+O的招标模式,非单纯施工招标,施工、设计业绩均未超过三个。污水处理厂为环保项目,均与当地的环保承载力(环境容量)的具体要求相匹配,而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运营出水标准与可研出水标准一致,不存在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同时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较城镇生活污水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有足够实力及经验的运营单位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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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2条:“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40000立方米。本次一阶段土建项目按设计总规模一次性建成,一阶段设备按日处理能力20000立方米安装”。第3.1.2条:“类似项目是指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³/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

提问:本项目土建规模为4万吨/天,本次招标范围内处理规模为2万吨/天。招标文件中“处理规模4万m³/d及以上”等对企业业绩的相关设置严重违背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8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回复:本项目设计规模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4万m3/d,本次土建项目按设计总规模一次性建成,招标完成后,设计单位按照4万m3/d的规模进行设计,不存在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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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关于运营业绩要求表述中:正在运营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该类似项目请明确:是否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如是,请明确日处理规模为多少吨/天?

回复:此处运营业绩要求为入围资格门槛,由于运营无资质要求,类似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市政生活污水项目、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等,不限定处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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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评标办法的2.2.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关于运营单位业绩: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 1 万 m³/d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加 1 分,共 2分;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 万 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加 2 分,此项满4分。

对于以上条款,有如下疑问:

1、关于“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这条表述

请明确满足资格条件是否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如是,请明确日处理规模多少吨/天?

回复:此处运营业绩要求为入围资格门槛,由于运营无资质要求,类似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市政生活污水项目、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等,不限定处理规模。

2、关于“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 万 m3/d”这条表述中,请问该20 万 m3/d 总规模是指工业污水处理总规模、生活污水处理总规模还是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规模的“总和”?另外:请问设立20 万 m3/d 总规模的依据是什么?该20 万 m3/d是否明确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规模,贵单位设计、运营的仅仅是日处理4 万 m3/d规模的工业污水厂,设立定20 万 m3/d以上日处理规模明显具有排他性、指向性、不平等竞争性,加之招标文件中同时设立了业主代表2人,综合起来看,设立的这些条款都有明显的操控导向,无法体现公平竞争性,该项目招标不应设业主代表为宜。如贵单位不能明确回复,我公司将向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反映。

回复:

a.总规模不限定污水类型(即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规模的“总和”),只要排放水质满足准Ⅳ类(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即可。

b.本次招标项目为4万m3/d的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运营单位才能胜任。本次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与本项目的规模、数量和技术标准是一致的,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意思表示。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和监督要求,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综上所述,在确保专家成员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的前提下,业主可以派遣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故本次招标过程中设置2名业主代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关于“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 万 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表述中,因出水标准直接影响运营成本,请明确“出水标准”是否为“岷沱标准”或其他出水标准?

回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所在地域为岷江、沱江流域,出水标准应不低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工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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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关于运营

1、关于运营期“3年”,该“3”年是否包含建设期,请予明确。

回复:运营期三年不包含建设期。

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运营成本的核定方式,也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核定方式,请予明确。

回复:本项目为EPC+O模式,运营费用随设计方案不同而有所区别,事前无法确定具体运营费用。因此运营费用采用运营成本加合理利润模式,本次投标限价的合理利润率≤10%。运营期招标方将定期对运营项目公司进行成本监审,根据监审后的运营成本乘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利润率计算。具体细节以后期运营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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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人员等评分条款设置倾向性非常明显,严重影响乐山市营商环境。为能给所有投标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建议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中取消业主代表。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和监督要求,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故本次招标过程中设置2名业主代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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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我方在编制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的投标文件时,有以下问题需要贵方予以确认:

(一)商务模块:

1、请问招标文件3.7.3签字或盖章要求中“(4)***除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说明、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招标文件没有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说明的格式,是否格式自拟即可?

回复:格式自拟

2、在招标文件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企业施工业绩加分中要求已完成的施工业绩,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请问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包含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中提及“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请问副本是否可以理解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黑白复印件?

回复:是,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黑白复印件

4、因投标文件资料较多,是否可以分册装订,封面上标明“第*册,共*册”?是否可以从投标函编辑页码,目录单独编辑页码?

回复:可以分册装订,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格式自拟;页码应是从目录开始,连续的,不间断的页码。

5、招标文件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编号”,招标编号在招标文件没有提及相关内容?横线上是否可以打“/”。若不是,请明确招标编号?

回复:横线上直接打“/”即可。

6、运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为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是否需要合同协议书全本扫描件?

回复:合同协议书能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封面、合同主要页、盖章页等页面即可,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7、运营业绩要求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但备注的出水标准中COD、BOD指标为地表Ⅴ类水标准,请明确标准。

回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所在地域为岷江、沱江流域,出水标准应不低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工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二)技术模块:

1、《运营合同(模板)》中提到“单次单台设备维修或重置的价格超过3000元,界定为大修费用,大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单次单台设备维修或重置的价格未达到3000元(含),界定为日常维修,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达到大修条件后费用由甲方承担,请明确是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大修,还是由投标方提请甲方批准后,投标方实施大修并由甲方承担费用。

回复:运营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待中标单位确定后经双方协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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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本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中给出“计划工期:设计、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限3年”,为方便投标工期安排,招标人能否给定计划开竣工日期。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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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招标文件合同中付款比例均为比例以商议为准,请明确付款比例。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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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的在招标会员区根据招 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8811547188
联系人:李杨
QQ:1211306049
微信:Li18811547188
邮箱:1211306049@qq.com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gzyjy.s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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