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江电子信息产业 持有的四川辰信聚业信息技术 34%股权转让项目 |
标的名称 | 宜宾三江电子信息产业 持有的四川辰信聚业信息技术 34%股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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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32024SC1000088 | 转让底价 | 39.44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2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08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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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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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辰信聚业信息技术 | |||||
标的企业简介 |
一、标的介绍:四川辰信聚业信息技术 (以下简称“辰信聚业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咨询规划,承接信息化建设监理和测评(等保测评、CNAS、CMA)、工程造价、风险评估等,现有员工约15人。 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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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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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优先权交易规则 |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若普通竞买人在场内形成“最高报价”,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就普通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选择是否行权。如行权,场内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最终受让方。如不行权,本项目无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本项目有场外行权优先购买权人的,经挂牌申请人通知,场外行权人选择是否行权,如行权则场外行权人成为最终受让方,如不行权则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 | |||||
优先权情况说明 |
1.项目有优先购买权人;
2.项目的优先权行权方式:场内行权
3.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未征集到优先购买权股东,本交易项目自动延长项目公告期限;未征集到普通竞买人且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的,该项目终结,需业务经办人在交易系统操作重新挂牌。
4.普通竞买人报名后未出价,场内未形成最高报价,优先购买权股东不愿意受让,挂牌申请人选择处置优先购买权人保证金。 5.具体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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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根据四川华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 出具的川华舟(2024)资(评)字第(020)号特别事项如下: 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中包含有企业通信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资质,其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尽管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法律规定不得与企业分割单独转移,因此,该项企业资质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未将其计算入评估价值。 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实缴1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转让方认缴680万,实缴34万,依据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尚有646万人民币出资未缴足,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实缴出资截止日为2050年12月31 日。 四、受让方在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的同时,即继受在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转让方未缴足部分出资的义务。 五、受让方承担因上述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4、期间损益: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六、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受让方受让该标的的股权后,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七、受让方受让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八、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受让方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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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0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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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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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股权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