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质量工程产教融合园区项目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澄清回复(01)
各潜在投标
现对投标人网上提问作出以下澄清:
提问1:设计人员中:土建造价负责人、安装造价负责人设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二批)》第二条类似。本项目的设计概算已经由初设单位完成,本次招标不存在设计概算的编制,故设定土建造价负责人、安装造价负责人与实际不符,建议取消。
回复: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需要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人员配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专用合同条款,“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预算价存在分岐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后交承包人使用,货款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疑问:若由发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若由发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因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承担,若因承包人安装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提问3:专用合同条款,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报价等存在分岐的,可经双方协商,若协商过程中仍存在严重分歧的,发包人可自行采购后交承包人使用,货款从承包人结算价中扣除 。”疑问:若由发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若由发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因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承担,若因承包人安装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提问4:专用合同条款,14.2.1 预付款支付“施工预付款在合同开工(指主要机械进场)后 10 日内支付 。”疑问:预付款建议修改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建议补充完善结算评审机构完成结算评审的时限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均未约定,为保证发承包双方正常履约,建议完善发包人违约的违约责任。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补充内容,“21.23 若发包人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承包人须自行筹措资金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和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消极怠工或停工。”疑问:为保证权责对等原则,我司提供三条建议,①建议删除该条。②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③发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可以暂停施工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还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补充内容“21.17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拆迁、杆管线迁改、进度款拨付等理由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须自行筹措资金支付货款和民工工资,由此导致总工期或子项目重要工序(如基础、主体等)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各子项目分别计算,累积扣除。延期超过 30 天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发包人的延期损失,且承包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疑问:为保证权责对等原则,我司提供三条建议,①建议删除该条。②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③发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可以暂停施工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还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第3.1.2业绩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此业绩由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设计单位提供,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请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 &由于本项目无价格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是否不需要提供投标总价扉页?
回复: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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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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