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天元街道嘉政路33号办公用房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名称 | 旌阳区天元街道嘉政路33号办公用房出租项目 | ||
标的基本情况 | 位于旌阳区天元街道嘉政路33号办公用房,上下两层,建筑面积约244.68平方米,水电气已通。 | ||
挂牌价格 | 16000元/年 | 租赁期限 | 3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前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 履约保证金 | 10000元 |
交易方式 | 出租 | ||
二、报名及保证金约定 | |||
报名条件 |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交易(报名)保证金 | 5000元 | ||
报名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 (一)基本资料 自然 法 报名时间:挂牌公示期内任意工作时段均可报名(报名时段09:00至17:00,最后一天报名截止16:00),节假日除外。 (二)注意事项:报名须到旌阳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无效。 | ||
保证金退还 | 成交后,报名人保证金凭《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办理退还手续,未竞得人报名保证金于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 | ||
三、重要事项披露及特别约定 | |||
1. 承租人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规经营,禁止易燃易爆、对环境有污染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租赁标的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等活动。 2. 若租赁标的被征用、征收或因整体规划等需要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服从安排。 3. 承租人应爱护承租的财产,租赁期满后完好交接,不得转租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若因自身需要,需对资产进行装修、改造,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所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并按相关法律政策依法进行。 4. 续租: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收回标的。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及市场行情重新制定出租方案,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 租赁期内的使用权、收益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在本标的范围内不可拆除的固定投入及附着的装饰装修全部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6. 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自身原因退租,出租人按照剩余租期租金(以合同未履行期限计算)的100%收取赔偿金。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租赁合同》有冲突之处,以《租赁合同》为准。 | |||
与交易行为相关其他条件 | (1)成交当日,承租人按《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 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向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成交之日起5日内,承租人凭《成交通知书》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及标的交付。 | ||
四、交易规则 | |||
1.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挂牌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做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作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3.本项目所载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处置标的现状和实物为准,报名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均视为已现场查勘实物,对标的情况全部了解并对标的现状、质量、瑕疵等情况完全认可,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4.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双方按挂牌条件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若进入网络竞价,阶梯竞价期30分钟,限时竞价期60秒,加价幅度100元/次,意向受让方需从挂牌起始价开始应价,若竞价时间内无人应价,则以最先缴纳交易(报名)保证金时间确定受让方,缴款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结束前按挂牌公告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并提交报名资料(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交易(报名)保证金。非本人账户划转交易(报名)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网络竞价中,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意向受让方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意向受让方承担。网络意向受让方不得因此类情形要求本中心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网络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认同和接受网络拍卖的客观状态。 7.成交后,因己方原因出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竞价、竞价成功后不按约定签署合同、不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等),交易(报名)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五、保证金约定 | |||
(一)意向承租人经本所确认为承租人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人经本所确认为承租人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 3.意向承租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承租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承租人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承租人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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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