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处置资产系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 所持有的9台空气压缩机和3套空气压缩机配套设施以及一套空气钻井配套设备,材质为废钢材。交易标的的实际重量以称重为准。本次处置资产将按分包进行整体处置,以“吨”为计量单位,以综合单价、实际计重吨数为准计算交易价格。本次拟处置交易标的的数量、状态等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交易标的实物现状不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有关资产详情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鉴于本次处置资产系报废资产,受让方购买后必须作报废处理,必须合法、谨慎进行处置,确保该批报废资产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三、本次处置资产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整体转让和交接。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租赁等影响交易的情况。
四、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自行在西南联交所网站下载打印彩色“看货通知”,携带“看货通知”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并确认标的数量和范围等,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五、本次处置的所有资产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六、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七、对于本次处置标的计量方式,以转让方指定的电子秤称重计量为准。若受让方对称重方式有异议,可要求有资质的国家计量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费用由有过错方承担,若均无过错,由提出方承担。
八、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且现场完成对交易标的过磅称重,并按照要求在过磅称重清单中签字后,则视为交易标的交付完成,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将交易标的运离转让方场地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在运输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现场以及运输路途中安全和清洁。
九、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完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受让方应在完成交易标的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标的全部运离转让方场地。
十、交货方式:本次处置标的存放于转让方场地内,受让方应自备车辆到指定地点拆卸、搬迁和运输。交易标的拆卸、搬迁、运输的过程中的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相关作业人员安全,遵守转让方相关区域管理规定,并承担标的拆卸、搬迁、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若受让方(或受让方雇佣人员)在提取标的物的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则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受让方应严格按照《产权交易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若未按时完成交易标的的提取,超过约定时限部分的场地费用及由此引发其他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受让方将交易标的运离转让方场地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在运输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现场以及运输路途中安全和清洁。
十三、特别提示:该批报废处置资产系报废空压机压缩机配套设施及空气压缩机等,受让方受让该报废物资后需对该报废物资进行切割处理后方可进行运输。同时提醒该批物资不具备原物质的特性,受让方购买后必须合法、谨慎进行处置,确保该批报废资产不会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及事故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四、本次处置资产拆卸、搬迁、运输资质要求:受让方承诺由具备国家、行业要求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十五、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按时完成提货等情形,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南联交所《保证金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六、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七、鉴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本次资产处置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应按国家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票据。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样本)合同》和《资产处置明细表》。
& &十九、标的展示 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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